桂发改投资〔2008〕633号
自治区公安厅:
你厅《关于给予下达自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函》(桂公函〔2008〕293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将2008年自治区公安厅基建项目自筹基建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凡是新开工项目,建设资金必须落实,资金来源正当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请按隶属关系送同级审计部门审计。
二、当年下达的投资基建计划,只在当年有效,当年未开工或续建项目未用完的指标不结转到次年。项目建设要在下一年续建的,要在次年继续申报列入基建计划。
三、根据国家统计局、原国家计委、原国家经贸委、建设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,凡是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,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,项目建设单位,在向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,必须到同级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。未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建设工程暂缓施工。
四、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原国家计委《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》(财税字[1999]299号)精神,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,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。
五、本计划下达的投资基建计划,不能任意突破。如确实需要追加自筹资金基建投资规模的,须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。
六、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、项目资本金制、招标投标制、工程监理制、合同管理制等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制度,确保工程质量,提高投资效益。
附件:2008年度自治区公安厅基建项目自筹基建投资计划表
二○○八年七月三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