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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6月1日,自治区人大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座谈会,纪念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》颁布实施一周年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覃瑞祥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陈章良出席并讲话,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派人参加了座谈,我委纪检组长陈定南参加了会议。
今年6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》颁布实施1周年。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》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》颁布后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水文法规,已于2007年11月30日,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。